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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中共洛阳市委办公室 2020年2月13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活动档案的形成、保管和利用,有效保护和管理重大活动档案,服务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和《河南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活动:
(一)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及省委、省政府在我市召开的重要会议;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及省级主要领导在我市的公务活动;
(三)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等高级政界人士和境外各界知名人士、友好团体在我市的考察、参观、访问等重要外事活动;
(四)市级主要领导参加的重大公务活动;
(五)市级党政机关组织的具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庆典、表彰、纪念、集会等活动;
(六)在我市范围内开展的具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科技、文化、体育、外事、宗教等活动;
(七)我市承办的国家级、省级重大活动;
(八)我市对口支援的重大活动;
(九)洛籍在外的或在洛工作生活的著名人士的重大活动;
(十)在我市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活动;
(十一)在县级行政区域举行或组织的具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庆典、表彰、纪念、集会等活动;
(十二)其他对我市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公务、商务活动中形成的重大活动档案,参照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重大活动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完整收集、科学保管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应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工作的领导,注重解决重大活动档案工作中的问题。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重大活动档案实行登记制度。重大活动项目一经确定,其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填报《重大活动档案登记表》,办理重大活动档案登记,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确保重大活动档案工作与重大活动同步开展。
第八条 重大活动的主办或承办单位在制定重大活动实施方案时,应将档案管理内容一并列入,建立档案形成责任制,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落实形成、收集、整理、移交等工作,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九条 重大活动的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将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列入重大活动参与成员单位。
第十条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接收、保管及利用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参与重大活动现场的音像摄录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和参与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应政治坚定,忠于职守,保守秘密,严守纪律,并具备基本档案知识。
第三章 归档与整理
第十二条 重大活动档案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纸质及电子文件材料。包括请示、报告、批复、通知、题词、总结、工作方案、规章制度、日程安排、领导讲话、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经验介绍、调查报告等;决议、公报、简报、登记表、统计表、宣传报道、工作手册等;大事记、工作日志、组织沿革等;函、协议、合同、意向书等;介绍信存根、组织关系存根等各种纸质文件材料及其电子文件。
(二)声像档案。包括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及文字说明、磁盘、光盘、胶片、数码照片等数字音视频档案。
(三)实物档案。包括重大活动标志、证件、证书、奖杯、奖状、奖章、锦旗、纪念册、礼品等具有凭证性、标志性的实物,重大活动中形成的书刊、手册、画册、汇编等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出版物。
(四)会计档案。
(五)建设项目档案。
(六)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及相关物品。
第十三条 归档的纸质、电子、声像材料应当齐全完整,符合档案形成、保管及利用要求;归档的实物应当品相完好。
第十四条 重大活动档案整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纸质文件材料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2015)整理,录音带、磁带、磁盘、照片等参照《录音录像档案管理规范》(DA/T 78-2019)、《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 15-1995)、《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2016)、《照片档案整理规范》、《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 50-2014)整理,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案卷格式》(DA/T 39-2008)整理,建设项目档案按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T 28-2018)等有关标准进行整理。
第四章 移交与处置
第十五条 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档案的,须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报送重大活动档案目录。
重大活动由指定的新闻媒体进行录音、录像拍摄的,新闻媒体应在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经审定后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一套原素材声像档案。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成立临时组织机构的,其重大活动档案由临时机构负责形成、收集、整理和归档,在临时组织机构项目完成、活动结束或机构撤销之前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七条 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新闻单位应当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原件,可保留重大活动档案的副本或复制件。
第十八条 重大活动档案移交时应同时移交规范的归档文件目录及重大活动档案形成情况的书面说明,交接双方须清点核对,履行手续。
第十九条 在重大活动中产生的文物同时是档案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利用与服务
第二十条 对重大活动档案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其完整与安全。
第二十一条 非国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重大活动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出售、赠予境外人员或组织。
第二十二条 鼓励重大活动档案保存者向国家综合档案馆捐赠、寄存、转让重大活动档案。
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重大活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优先利用其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资料,可以对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通过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和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媒介以及陈列、展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已开放的重大活动档案,并做好利用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编制重大活动档案资料目录,加强档案信息化工作,提高重大活动档案的现代化利用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提供重大活动档案利用时,应逐步以档案数字化副本或者其他形式复制件代替档案原件;对具有重大保存价值的珍贵档案,不得提供档案原件。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将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文件、记录和数据材料整理归档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重大活动档案登记的;
(四)不按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的;
(五)不按规定接收重大活动档案的;
(六)丢失、篡改、伪造、损坏、恶意删除、故意销毁重大活动档案的;
(七)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重大活动档案材料的;
(八)擅自提供、公布、抄录、复制、出卖、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重大活动档案的;
(九)其他造成重大活动档案损失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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